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3693号
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与锦绣路交口处东北侧***2#-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M84C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与工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4751089D。
负责人:**到,系该工程处处长。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579J。
法定代表人: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6元,减半收取5063元,由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