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3693号 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与锦绣路交口处东北侧***2#-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M84C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与工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4751089D。 负责人:**到,系该工程处处长。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579J。 法定代表人: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6元,减半收取5063元,由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建设(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