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珍妹、何佳、***、原审被告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万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珍妹,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佳,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何佳,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之母。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南,湖南永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连碧民。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珍妹、何佳、***、原审被告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湘0722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现提交两份新证据即陈朝阳、张自飞的证言,证明袁建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的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保亭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法院审理。
***、施珍妹、何佳、***提交答辩意见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四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系四被上诉人认为其共同近亲属袁建意外身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二原审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000000元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以及案涉被保险人袁建生前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四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案涉被保险人袁建生前身份证明及户籍资料,袁建生前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时虽然提交了证人陈朝阳、张自飞的证人证言各一份,拟证明袁建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保亭县,但上述两份证据并非系对公民居住地进行管理的机关组织出具,而且陈朝阳的证言内容证明袁建生前已于2017年9月在未知会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的前提下赴外地参加第三方工程项目;张自飞的证言仅是根据其本人印象,属于对待证事实并不确定,两份证言证明内容也相互矛盾,因而并不能证明袁建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保亭县。故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案涉被保险人袁建生前住所地为湖南省汉寿县,原审法院作为案涉被保险人袁建生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四被上诉人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祖军
审判员  聂 敏
审判员  郭 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菲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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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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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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