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2民初142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施珍妹,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何佳,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某,男,201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法定代理人:何佳,*某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殷,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万峰。
被告: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301。
法定代表人:连碧民。
原告***、施珍妹、何佳、*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施珍妹、何佳、*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施珍妹、何佳、*某以已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佳裕兴建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珍妹、何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施珍妹、何佳、*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符佳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