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9536号之二
原告: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筐儿港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勇,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波,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楼**-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垒。
原告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251.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