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9536号之一
原告: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筐儿港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勇,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波,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楼**-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垒。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九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诉讼保全费2761元,合计6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