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0040829988。
法定代表人:温永,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南路(三华宏泰大厦)五楼02单元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7630B。
法定代表人:林颖,负责人。
本院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闽0802行审19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1541966元。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爱  芸
审 判 员 谢  文  聪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丽  华
书 记 员 傅丽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