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24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89362668G,住所地:福建省**县平川街道教育路68号2号楼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兰步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7630B,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南路三华宏泰大厦五楼02单元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男,194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4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闽08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偿款3098362.3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以(2017)闽0824执1259号案立案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延期执行并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2018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恢复执行,以(2018)闽0824执恢205号案恢复立案。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3月26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等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无大额存款,因被执行人涉案金额较大,未执行扣划。经本院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2月12日,本院向**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处的工程款2490044元。2019年2月28日,本院将提取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同日,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824执恢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审判长*浩
审判员*佩福
审判员*玉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