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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169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47M6W43N。 住所地:潢川县春申街道发展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天津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6DU8A8F。 住所地:天津市凌河区现代产业园区聚丰一品16-1号楼03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天津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