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169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47M6W43N。
住所地:潢川县春申街道发展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天津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6DU8A8F。
住所地:天津市凌河区现代产业园区聚丰一品16-1号楼03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天津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