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慧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成民初字第020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慧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金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慧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慧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慧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四川慧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光勇 审 判 员  曹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
书 记 员  袁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