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东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412号 申请人:天津东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信大厦2602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PTC7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582826。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 申请人天津东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37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376.7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