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官疗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周法执字第00217号
申请人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官疗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官疗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道文化展示区项目建设中拟将楼观台药王官予以转让并以转让款优先清偿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官疗养院在道文化展示区项目建设中转让楼观台药王官应获得的转让款予以扣留,由本院予以提取(工程款1122787.075元及该款从2008年12月22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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