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宫疗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飞熊,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宫疗养院。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王君,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宫疗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22787.55元(支付时应除去已支付的部分)及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3099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宫疗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5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宫疗养院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宫疗养院(原陕西炎黄集团楼观台药王宫)位于周至县楼观镇****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2**1-41**),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至县楼观台药王宫疗养院负责人王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同时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24执恢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攀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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