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00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河世纪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通河路**盛誉商务大厦西主楼**。
被执行人:天津神州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神州通物流园综合办公楼**div>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河世纪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天津神州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购房款2168910元及律师费120000元、保全保险费6507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的利息2516.58元、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辆(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17日)。再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路××道以西荣泰广场的260套房产进行了轮候预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空港经济区××路××路交口的土地使用权(不包含已售部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15日);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