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3775号 原告:天津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