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5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武某,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川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川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7115元,执行费126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川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川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川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伍爱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