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1民初7501号

原告: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沁街86号1层。

法定代表人:唐生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华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信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唐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信华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创信华通公司不向***退还《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2、判决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创信华通公司退还《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等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创信华通公司向***退还《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创信华通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1、创信华通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9月22日与***签订《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协议书》,约定***参加由创信华通公司出资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培训,并约定***在取得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后不得将该证书转走。根据《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考试的相关规定,***是基于创信华通公司具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的资质,且创信华通公司推荐、给其参加考试机会,并由创信华通公司承担培训费、食宿费、考试费等高额的取证费用而取得该证书,该证书的取得完全依赖创信华通公司。因此该证件与***的其他普通证件不同,该《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应属创信华通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和档案资料,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也不得要求将该证书退还或转走;2、《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劳动人事档案资料,***无权要求创信华通公司退还;3、即使创信华通公司不予退还《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创信华通公司退还《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的请求应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辩称,1、根据《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的记载持证人明显属于***个人,该证书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该证书系***从事登记测评工作的前置条件,创信华通公司的扣证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创信华通公司不予退还证件的原因在于创信华通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退还证书的诉求受劳动争议仲裁法调整,属仲裁法的受理范围,创信华通公司应当退还该证书。该证书现在已经失效无法使用,创信华通公司的拒不退还行为已经给***造成重大损失。

经审理查明,***与创信华通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于2017年8月21日、9月22日分别签订了《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协议书》,约定:创信华通公司委派***参加北京(地方)的等保测评师(课程)培训,为期三天;创信华通公司为***支付培训费、提供食宿费用;培训结束之日起,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为创信华通公司提供相应年限服务,否则按本协议支付违约金;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约定为:取得的证书在创信华通公司至少保留5年,该5年内***不得到同行业的测评公司任职,若***需带走个人证书或在同行业的测评公司任职,则需支付培训费用五倍的赔偿金。第二次签订协议时,双方将***不得到同行业的测评公司任职由5年变更为10年。

另查明,***于2017年11月28日取得《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该证书载明:“持有人姓名***,持有人参加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培训及考核,成绩合格,特颁发此证书”。该证书取得后存留于创信华通公司。2018年5月7日***提出辞职。2018年10月8日,***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及其他事项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1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创信华通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创信华通公司向***退还安全等级测评证书。创信华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同时查明,创信华通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向其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30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10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向创信华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0129.6元。

上述事实,有创信华通公司提交的《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培训协议书》、《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2018)第01012号及(2018)第01013号《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系***参加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培训及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且持有人为***个人,该证书具有身份属性,应属***个人证件。按照双方约定“取得的证书在创信华通公司至少保留5年”,但***未依约履行义务,在取得证书后不足一年即提出辞职,后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创信华通公司退还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创信华通公司支付违约金,事实上创信华通公司已另案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根据该条规定,创信华通公司应当将该证书退还***,故创信华通公司要求不向***退还《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因违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培训协议,而与创信华通公司发生的纠纷,正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三、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退还《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师证书》。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创信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