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0622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
被告: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常学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阳阳,女。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桑清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