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顺富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二路589号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6936147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摩***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顺富金属护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6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顺富金属护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24执78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