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082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海景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895117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荣综执行处字[2018]第S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斥山街道尹格庄村村北388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建设,所占土地3880平方米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3880平方米集体土地,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8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77600元。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因机构改革,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经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
经审查,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荣综执行处字[2018]第S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继续行使其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精神,裁定如下:
对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荣综执行处字[2018]第S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880平方米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8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由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