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082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荣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荣某市自然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荣综执行处字[2018]第S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佳
人民陪审员 汤金红
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