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1082行审144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局于2017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荣)国土资罚字[2016]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