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75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LJY4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民支[2022]37172200027号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起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