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60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4日作出单检民支[2022]37172200028号《支持起诉书》后,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经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自愿将全部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原告起诉的的全部欠款金额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