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60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鲁172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其他相应资产。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25元或查封其等额其他相应资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