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60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鲁172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其他相应资产。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725元或查封其等额其他相应资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