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9361号
原告: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北城路**。
法定代表人:芮中勋,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传鲁园林设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里子牙里**楼7门108
经营者:李传花,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海滨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海盈公寓-2612/div>
法定代表人:胡海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衍栋,男。
被告:天津华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桥河镇东泥沽村/div>
法定代表人:解亚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涛,男。
原告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传鲁园林设计中心、天津海滨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丹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