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大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3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北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海滨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612。
法定代表人:胡海江,职务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滨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