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大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5256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交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广场道95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俊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