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6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46000元、利息206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48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62元,合计173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2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