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6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46000元、利息2066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48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62元,合计173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兴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2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