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商初字第82号
原告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宝英,宁夏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丁磊、严春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哈志斌
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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