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园林和生态建设管理局与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2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园林和生态建设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20001010708X8。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3424X8。
法定代表人:严某,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园林和生态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8)石仲字第0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反馈,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尾号为11951号账户存款5557.8元;其名下×××号东风牌汽车已报废,未予查封。
二、向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并调查走访其公司办公场所及社区居委会,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园林和生态建设管理局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宁02执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88113.2元,含执行申请费4159元)。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姜 敏
审判员 王正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