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民初6162号
原告: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郝方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利莱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号楼801公寓。
法定代表人:严春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负担。
审 判 员 韩 亚 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佳明
书 记 员 张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