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

法定代表人:卢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审被告:朱敏,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审被告: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祖宝,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罗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敏、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罗城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美罗城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与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宝龙华庭幕墙》合同后,将案涉工程1#、2#楼幕墙工程的供货、安装、验收、保修等一切工程内容发包给陈某某,双方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美罗城公司并未将工程发包给朱敏,与朱敏无合同关系。一审庭审中,美罗城公司亦未认可朱敏系其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未指派朱敏作为项目工程负责人。美罗城公司也不认识与朱敏有关系的芮某某。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朱敏系挂靠美罗城公司,判决美罗城公司对朱敏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2.美罗城公司与***无合同关系,仅是朱敏与***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美罗城公司不应对朱敏与***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施工人的***不能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美罗城公司对朱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美罗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要求美罗城公司连带支付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改判由朱敏向***支付。

被申请人***辩称,美罗城公司陈述不属实。朱敏和陈某某是共同施工人,共同负责案涉工程,但所有事务由朱敏管理。朱敏与陈某某对外宣称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和朱敏都给***打过款,朱敏是支付现金,陈某某是通过转账支付,***起诉时才知道朱敏和陈某某离婚了。且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的人不认识陈某某,而是联系朱敏和芮某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468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美罗城公司亦承认朱敏是挂靠其公司承包了工程,故本案中美罗城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美罗城公司称该案与其没有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朱敏与案涉幕墙采购及安装工程的关系,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4688号马鞍山志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朱敏、美罗城公司、佳宝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美罗城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朱敏系挂靠其公司从事马鞍山宝龙华庭1#、2#楼幕墙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该案经本院二审(2018)皖05民终1208号判决予以维持。现美罗城公司称朱敏与其及该工程没有合同关系,违反了禁止反言规则,不予支持。关于美罗城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美罗城公司将其资质违法借用给朱敏,朱敏挂靠其公司与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幕墙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美罗城公司应对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认定其应对朱敏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美罗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广   金

审 判 员 赵辉审判员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真   真

书 记 员 台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