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16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永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俊文,男,1969年11月,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系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为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