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16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永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俊文,男,1969年11月,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系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为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