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0执1933号
申请人:成都时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永安路安置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510112665344801E。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2018)川0180执1933号成都时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80916元本金及执行费111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温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