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95739185J。
被执行人: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冯山大街乡政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2777633T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