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0民初168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边屯村。
法定代表人:崔英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冯山大街乡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程世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齐齐哈尔市***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后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84元(原告已缴纳),退还原告124,059元,减半收取28,0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