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4民初1322号 原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2777633T(1-4),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小区东6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10548656,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