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1民初1820号
原告:龙江县鑫达强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正阳路西丘(地)号46514004-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大街乡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事务律师。
原告龙江县鑫达强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龙江县鑫达强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县鑫达强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9.78元,减半收取2,544.89元,由原告龙江县鑫达强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