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734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天津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佳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路2号(贰号)2号楼-1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佳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