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2455号
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惠光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一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