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

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44号
原告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坤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轲,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系被告公司材料员。
本院在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市安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傅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