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

陕西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东光大厦一区北9003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250元及逾期利息,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分两次自动将本案案款及逾期利息合计74002元转入本院账户,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1250元的冻结。
二、本院(2016)陕0113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