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文。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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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萍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龙 丽 娜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