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晟辉建设有限公司

谷国庆与天津晟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10722号
原告:谷国庆,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旗、郭肖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晟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慧花园7-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15278D。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慧花园7-1202。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谷国庆与被告天津晟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谷国庆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谷国庆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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