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52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慧花园7-1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6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担保金额7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60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76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申请的上述财产保全承担保证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