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德易利勤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鑫德易利勤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天津西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3执56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鑫德易利勤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组织机构代码7972986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讼代理人:齐远超,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
被执行人:天津西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一号楼6号,组织机构代码69069417-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天津鑫德易利勤锅炉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西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西民三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艾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