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开民初字第26066号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俊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沛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彬,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沛东及被告平煤神马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合同款409500元及利息22685元(以40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31日按年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造盾构机刀盘2台,金额210万元。截止2019年7月31日,被告仅支付150万元,尚欠409500元未付(不含质保金100500元),故诉至法院。
平煤神马公司辩称:仅认可合同款金额409500元未付,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9日,平煤神马公司作为甲方与中铁公司(乙方)签订《沈重盾构机47#、48#软土刀盘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新制盾构机刀盘2台,合同总金额201万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支付总价款30%作为预付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出厂前支付65%作为出厂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货时间分别为2018年4月20日、5月15日达到出厂验收条件。质保期为现场掘进200米。若乙方未按期交货则按日支付总价款5‰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
2018年5月10日、6月19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47#、48#盾构机新制刀盘验收证明。庭审中,双方对未付货款409500元均无异议。
2019年9月2日,中铁公司以平煤神马公司未支付合同款40950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采购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可以认定平煤神马公司尚欠中铁公司409500元货款未付。现中铁公司要求平煤神马公司支付上述所欠款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平煤神马公司应于验收合格时(即2018年6月19日)向中铁公司支付案涉合同款项409500元。因此,关于原告主张平煤神马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的请求,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不支付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09500元及利息(以40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
如果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1元,由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苏占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