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铭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4民初9408号
原告:海阳铭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海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阳铭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海阳铭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阳铭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阳铭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6元,由海阳铭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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