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2923号之一
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为民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中强,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女,46岁,汉族,住宝丰县。
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中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