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1民初901号之二
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城为民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75386904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豫0421民初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名下的位于宝丰县城佳田紫金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2号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70000907)予以查封。2019年9月16日,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丰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撤诉,应当解除本案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为*某某所有的豫D-×××××*******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为***、***所有的位于宝丰县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7000090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